国家为鼓励出口,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企业因此加快了资金周转,得到了实惠。在2003年以前,许多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统筹报送单证,最大限度地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于是,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6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但是,从2003年起。这种做法受到了政策限制。为规范出口“免、抵、退”税电算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该《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在次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也就是说,货物报关出口了,就得申报“免、抵、退”税。一些企业希望通过利用6个月的期限控制申报数量的方法碰到了红灯,所以企业领导要及时改变原有的做法,才能真正享受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