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项目 | 纳税地点 |
除建筑业劳务外的应税劳务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 | |
扣缴义务人 | |
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在地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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