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若是金店将黄金摆件赠送重要客户,是否须缴纳消费税?若是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受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另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金店将自产的黄金摆件用于无偿赠送的,须于移送时如实申报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