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还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企业的退税款应并入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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