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1)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3.填报《税务登记表》后事项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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