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上年度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丢失(成本未入账),最近被国税局定性为“滞留票”,在本年度查补征收了税款,请问账务如何处理?
【答】所谓“滞留票”就是销售方开具了发票,开票系统已经做抄税处理,而且已经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但是却没有购货方的认证信息。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货方购入的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并抵扣,而是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二、由于没有在180天的认证期认证,造成无法认证并抵扣,只有全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因此没有认证信息;
三、购货方现金支付货款,货物没有入账,体外循环,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我想你企业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你将这部分货物补交增值税。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只补缴了增值税未补缴企业所得税(可能是地税负责所得税吧)和罚款应该是从清处理了。补缴的增值税只能自己企业的税后利润负担了:
提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