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这种行为算视同销售吗,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解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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