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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2011-3-5 8:43 中国会计视野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纠错

车船税法 

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一)捕捞、养殖渔船;   (三)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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