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赞助资产的价值
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双方基于市场平均价格协商一致的结果。为方便企业对外谈判,财务部门应该向办理捐赠、赞助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
不同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来源和计算方法不同:
①货币资金,双方基本无异议,且少有杂项费用发生,捐赠价值往往等于基础价格,即对方收到的货币资金数额。
②存量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与市价差异很大,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非常低,但若还能正常使用,市场转让的价值将大大高于账面价值。此类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基础价格包括评估价值、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③自产货物、服务。企业销售部门有完整的销售价格体系。自产货物、服务的基础价格就等于对外销售价格。
④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当需要外购资产来对外捐赠、赞助时,为提高业务效率,可委托企业采购部门执行,其采购价格可认为是市价。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基础价格包括采购成本、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二、捐赠、赞助业务的财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捐赠、赞助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等资产捐赠、赞助事项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销售收人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其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按账面成本从“原材料”、“无形资产”、“产成品”、“项目成本”等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发生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果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
对于捐赠、赞助业务中经常发生的评估费用、捐赠仪式费用、运输费、保管费等杂费的列支,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从会计准则来看,为对外捐赠、赞助业务发生的杂项费用,其实质与对外捐赠、赞助资产本身一样,属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若捐赠价值统计不能包含杂项费用,将不能完整、正确地反映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因此,自产货物的大额运输、保管费等杂项费用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至于评估费用、捐赠仪式费用等小额费用,不增加捐赠、赞助资产本身的价值,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