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2)凡是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3)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4)所说合同和应税凭证也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和各类应税凭证;
(5)单从文义上理解,没有签订合同也无合同性质的凭证书具就不用计税贴花。
但实践中,为避免恶意规避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据此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征管方便,通常都会要求企业直接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缴印花税,而无论是否签订了销售合同。
对无明确金额的合同,按规定可以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并补贴印花。对草签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框架合同可以比照上述无金额合同对待,如果草签框架合同后补签了正式合同的,对正式合同只需要补贴印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