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与个人应进行如下处理。
1.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员工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所得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对待租赁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