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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珠宝经营单位购买珠宝的会计处理

2011-3-18 11:9 李志远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除了专门经营文物古玩的企业外,很多其他企业都有此类投资行为或意向,投资对象除了珠宝玉石外可能还有法律许可收藏的古玩、字画、文物等。这些财产物资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一方面可以通过展示等方式提升企业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随着时间推移而起到资金保值增值作用,所以取得或持有此类资产实质上具有投资性质。但从目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看,此类财产虽然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会计准则中的表述为“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这一重要标准,所以我们认为不宜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基于此,建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规定精神,增设“投资性收藏品”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核算此类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企业,则可以将此类资产核算为“其他长期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通常不但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减损,反而通常会有所增长,所以无论将其确认为何类资产,也无论是否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均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而只需要按规定做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或按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处理即可。

  税务方面,笔者未见全国统一规定,但某些地方有明确规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到你们的情况,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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