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甲、乙、丙三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因用电量较小,为节省资源,三公司共用一台变压器,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供电公司签署了供电协议,供电公司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电量及金额为三公司用电量及电费的合计数。也就是说甲公司取得了超过实际用电量的发票,乙、丙两公司要支付电费却不能取得发票。那么能不能由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实际用电量给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的链条理论,由甲公司统一缴纳电费,之后向乙、丙公司收取代缴部分的电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公司来说,进销价相同,进销项税额相抵,但甲公司没有经营电力的业务,收取电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税收风险,甲公司肯定不会这么做。对乙、丙公司来说,支付电费,要是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乙、丙公司肯定也会要发票。解决的办法,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由甲公司提供三家公司用电情况,交由供电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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