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一辆小轿车自用,小轿车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小轿车属于自用消费品,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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