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印制发票。审批单位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1年的用量。
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
单位每次印制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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