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时获得的增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法主要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719.43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2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上述“赠与”是指如下情形: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本信息来自正保会计网校实务操作课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与节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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