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6)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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