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商业汇票异地委托收款可匡算邮程,在票据到期日前办理;
3.委托收取异地发行、兑付债券款项的,应在债券到期日才能办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定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