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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2011-6-2 8:56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汇兑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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