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解散(期满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到期,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而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合营或合作各方都没有提出延期要求,届时企业自动解散的,称为正常解散,或称为期满解散,它是企业经营的正常结局。
(二)非正常解散(提前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况,无法经营下去而被迫解散的,称为非正常解散,或称为提前解散,它是企业经营的非正常结局: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继续经营又无发展前途。
(5)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亏损严重以致宣告破产倒闭。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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