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2.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
企业自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报送税务机关。
3.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对延迟纳税行为进行控管。
国税函[2009]37号,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4.资本弱化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
5.预约定价税制
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