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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