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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物品的税务处理汇总表

2011-10-10 14:3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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