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也不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就应当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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