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
【案例1】嘉祥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河南(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中介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本地举办各种展销会,在本地市场上推销商品。2010年11月,该公司举办了为期5天的羽绒服展销会,吸引了120家客商参展,并与每家客商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嘉祥公司对每家客商收取服务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40万元。另外,嘉祥公司支付场地费100万。
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12万元。
筹划之后,嘉祥公司让每家客商分别和租赁场地方签订租赁合同,共计100万,嘉祥公司在与所有客商签订中介服务合同140万,则嘉祥公司应纳营业税7万元。通过税收筹划,税负减轻5万元。
二、减少转包次数降低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总承包合同依法计税贴花,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依法计税贴花。减少转包次数,相应降低转包过程中的税收,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2】甲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一份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 000万元,甲建筑公司又分别与建筑公司丙和丁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300万元,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甲与乙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为:
1000×0.03%=0.3(万元)
(2)甲与丙和丁签合同时,甲方应纳税额为:
(300+300)×0.03%=0.18(万元)
丙和丁各应纳税额为:
300×0.03%=0.09(万元)
(3)这三家建筑公司共应纳印花税:
(0.3+0.18+0.09×2)=0.66(万元)
进行合理筹划,乙单位分别与上述甲、丙、丁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则这三家公司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甲应纳税额为:400×0.03%=0.12(万元)
(2)丙和丁各应纳税额为:300×0.03%=0.09(万元)
(3)这三家公司共应纳印花税:0.12+0.09×2=0.3(万元)
(4)经筹划后节省税额为:0.66-0.3=0.36(万元)
三、利用模糊金额或保守筹划印花税
税法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税贴花。因此,纳税人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可以使合同中所载金额不能明确。企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和延迟缴纳印花税的目的。
【案例3】某企业与A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租赁协议,协议租金50万1年,租赁期限一年,则该企业应缴印花税500元(50×0.1%),如果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租赁期限为按日计算,由于租赁期限不固定,企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可以延迟缴纳495元的税收。
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保守的金额,防止所载金额大于合同履行后的实际结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