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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签合同降低契税的策略及经典例解(下)

2013-7-11 10:34 肖太寿 【 】【打印】【我要纠错

  五、通过公司重组协议,用足免征契税政策

  (一)纳税筹划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财税[201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三款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财税[2012]4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八条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纳税筹划方案

  为了充分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企业进行交易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再办理相关产权交易手续。

  【案例5】金盛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3年1月向国有独资公司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幢商品房,价值700万元,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请分析怎样筹划纳税使金盛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最低?

  筹划前的契税成本:金盛公司应缴纳契税=700×4%=28(万元)。

  根据财税[2012]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2013年1月,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金盛公司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投资比例为30%,兴业公司出资7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一幢商品房,投资比例为70%,并约定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于6个月内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新设立的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兴业公司投入的房产。

  第二步,办理完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后,2014年1月,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另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兴业公司将所持兴盛有限责任公司700万元股份原价转让给金盛公司股东。

  第三步,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金盛公司与兴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合并协议,由金盛公司合并兴盛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兴盛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

  纳税筹划后的契税成本为:

  在第一步,根据财税[2012]4号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新设立的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兴业公司投入的房产,因兴业公司投资比例超过50%,享受免征契税28万元。

  第二步,根据财税[2012]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第三步,根据财税[2012]4号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兴盛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享受免征契税28万元。

  通过以上三步筹划,比筹划前节约契税28万元。

  当然,在以上对于契税缴纳的若干案例筹划中,要注意契税缴纳和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密切相关,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并结合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征政策,综合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方能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巧签合同降低契税的策略及经典例解(上)

  巧签合同降低契税的策略及经典例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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