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货方将一批有质量问题的三包产品退回到我公司,我公司将报废的三包产品以低于进价出售,请问三包产品的中间差价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当然,发生的销售退回同时也可以冲减当期销项税额。至于公司退回的三包产品以后销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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