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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货物退回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红字发票冲回

2013-7-15 11:13 财会月刊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公司近日购买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但这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已全部退回。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没有申报,能否开红字发票冲回?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你公司当月发生销货退回的,可直接收回发票联、抵扣联予以作废。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属于当月认证未申报抵扣的情况,因此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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