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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对税务局稽查的以前年度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2013-7-15 13:42 财会月刊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对税务局稽查的以前年度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果应缴未缴是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那么在补缴税款时,不用计征滞纳金;如果是纳税人自己或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在补税的同时还要计征滞纳金。

  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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