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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新生产的样品作为商品销售出去了该如何处理

2013-7-19 16:54 财会月刊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原有研发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了,但是研发过程中小批量生产了一些样品,现在这些样品被作为商品销售了出去。请问:这笔销售成本要不要计量?应该计多少?是否需要对已经费用化了的研发支出进行红冲?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因此,研发过程中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处理。也就是说,样品的销售成本已经作为研发支出入账了。

  至于研发支出是否能够费用化,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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