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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废品的成本核算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013-7-19 17:4 财会月刊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公司是新成立的生产企业,产品生产处于试行阶段,现在的废品率比较高而且近期分不清哪些属于可修复哪些属于不可修复的,这样的废品在成本核算中怎么处理?对于废品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吗?

  【解答】:为了核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及返工品带来的损失,应设置“废品损失”账户进行废品损失的归集和分配。该账户借方登记废品已耗的生产成本、返工品的返修费用以及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等;贷方登记废品残值和责任人的赔偿款。该账户借贷双方上述内容相抵后的差额,即为本月发生的废品净损失。

  由正常原因产生的废品损失应由本期完工的产品成本负担,月终,将正常废品净损失从“废品损失” 账户的贷方,转至“基本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并由当月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对于非正常原因产生的废品损失,应作为损失冲减当月的损益。“废品损失”账户月末一般无余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前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也就是说,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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