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
母公司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处置股权
确认处置股权总的原则是注销处置股权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具体账务处理是:按实际取得的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处置股权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处置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股权价款中包含已确认的原子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以上分录中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科目,且投资收益数额也需作相应变动。分步处置的各次交易均作以上分录。
(二)变更剩余股权的核算方法
如果分步处置后母公司对子公司未丧失控制权,则剩余股权不作账务处理;如果在经分步交易处置后母公司对子公司丧失了控制权,则剩余股权应变更核算方法:
1.如果剩余股权符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即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以后,投资企业(原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原子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该项剩余股权应转按权益法核算,并以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即:(1)如果处置部分股权之前已对该股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剩余股权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如果处置部分股权前未提取过减值准备,则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由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分步调整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
第一步,追溯调整剩余股权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账务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1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科目(假定初始投资发生在以前年度且当年应提盈余公积)。
第二步,追溯确认应享有或应承担原子公司自原投资日至丧失控制权日这一期间的净损益剩余份额:(1)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日至丧失控制权当期期初原子公司的净损益中原母公司应计份额,减去原子公司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计份额后的余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丧失控制权当期期初至丧失控制权日这一期间原子公司实现净损益的份额,减去这一期间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计份额后的余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三步,追溯确认原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应计份额。原子公司在购买日至丧失控制权日期间,因除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剩余股权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原母公司应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计份额,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经上述处理后,剩余股权应按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如果剩余股权虽然存在,但原母公司对原子公司已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过剩余股权在活跃市场中具有报价、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转为相关的其他金融资产,即按照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剩余股权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开始采用公允价值对剩余股权进行后续计量。
3.如果凭剩余股权母公司对子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剩余股权在活跃市场中又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丧失控制权之前已提减值准备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丧失控制之前没有提取减值准备的,剩余股权不作账务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处理
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涉及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处理需掌握以下步骤:
(一)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分步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按照财会[2009]16号和财会便[2009]14号的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时,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二)母公司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合并报表的处理
1.剩余股权的重新计量:按照《4号解释》的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报表时应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即按照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项目。
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按照《5号解释》的规定,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合并财务报表时每次均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计算公式为:每次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本次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本次处置时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本次处置的股权投资占子公司股份比例。
以上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因为已包含在个别财务报表确认的处置损益中并已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项目,所以应从处置损益中转入资本公积,即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项目。
在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那一次处置股权交易发生时,因为本次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已在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并已并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因此只需要将以前确认并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