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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2013-8-5 8:42 苗小芳 【 】【打印】【我要纠错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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