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以下五类: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缴款书可申报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扣缴义务人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