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外费用的税务风险防范我国家关于价外费用的处理方法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且征管技术日益提高,要防范该类税务风险,最好的办法便是学习掌握正确的价外费用处理方法。
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①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外,其余价款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的是,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第二,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而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
第三,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第四,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第五,价外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第五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企业可根据这一规定开票结算。
[案例分析]某果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为70.2万元(含税),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为2.34万元, 当期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为1.17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申报的销项税额为10.54万元。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应当注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