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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一)

2013-8-8 13:50 王长国 【 】【打印】【我要纠错

  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了与税法趋同的原则,多数情况下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法的规定相一致。但是,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与税收处理有很大差异,这对相关的纳税调整和申报带来不少麻烦。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政府补贴收入统称为“政府补助”,并专设“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小企业收到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在收到补助时,不记入递延收益,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税收处理规定

  1.有关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税处理的其他规定。70号文件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项目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1)凡会计上将政府补助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计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以下简称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4列,依据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2)会计上将政府补助用于支出形成期间费用或形成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计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增(费用的调整,填报在附表三第38行的第1、3列,折旧、摊销调整则先填报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应行次,分类汇总后再过入附表三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项目的第3列)。

  4.应税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1)收到补助的当年,计税时应按照当年收到的补助减去当年将政府补助计入损益后的余额,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的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的第1至3列);(2)以后年度,凡将政府补助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的第11行第1、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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