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企业),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采用《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一)会计处理规范的适用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按照该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1)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3)“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减:库存股”与“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4)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三)账务处理
1.提取: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
2.使用:(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竣工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下同),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够使用时,按超出的部分,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超支是因为购置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超过专项储备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计提安全费用并计入专项储备,属于此类准备金,因此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提取和使用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该项纳税调整应分为两个方面:
1.因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而应作的纳税调整,即:(1)初始提取时,应按照当年提取额与当年使用额的差额(即年末余额),作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扣除类“其他”项目的第1、3列);(2)以后各年,应当按照专项储备年末余额和年初余额的差额作纳税调整,该差额为正数时,作纳税调增;为负数时,作纳税调减(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或第2、4列)。
2.因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而应作的纳税调整:(1)使用安全费用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准则规定一次提足折旧,而且所提折旧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不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这一事项既不涉及利润,也不涉及应税所得,因此有人认为无须作纳税调整。(2)也有人认为不作纳税调整不符合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可能造成当年提取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当年全部实现税前扣除的情况,因此仍应按照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对已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一次提足折旧的当年,按照该项折旧额减去按税收规定应计算折旧的差额,作纳税调增(先填报附表九第1至6行,尔后将该表第1行第7列过入附表三第43行第3列);以后各年,应按税收规定每年应计算的折旧额,作纳税调减(先填报申报表附表九第1至6行,尔后将该表第1行第7列过入附表三第43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