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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二)

2013-8-8 14:2 王长国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一)相关规定

  1.会计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税法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发生筹办活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执行。(2)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指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作者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15号公告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扣除。

  (二)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不存在经营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且计入损益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这样,在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填报在附表九第10、14行,尔后过入附表三第45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第3列),使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应纳税所得额为0.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纯生产经营年度,在税收上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开办费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上摊销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填报在附表九第10、14行,尔后过入附表三第45行第4列),直至在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方法,按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填报附表九第10、14行,尔后过入附表三第45第3或4列)。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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