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承接外单位一批手推车加工业务,原料由对方自备,我方只收取加工费,但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受委托加工内容。请问,我公司从事该项业务能否开具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上述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无此项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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