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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