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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⑵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⑶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由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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