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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的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求得的。因为,在会计实际操作时,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时常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为了达到财务会计的目的,即尽量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它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来确定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实现税收的目的,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显然,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严格地受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两者产生的差异一般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前者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适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例如,某些捐赠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但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则可以扣除。且这种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因此称为永久性差异。后者是某些项目在计算确定某种金额时,包括在不同时期的计算之中。例如,会计政策规定,当产品或劳务已经提供,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可将其收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法则可能准许在收回现金后才计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这些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最终是一致的,但是计入的时期却不一致。这种发生于本期,但能够在以后的一个会计期间或若干个会计期间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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