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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股改的全称是“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把上市公司一些不流通的法人股或者国家股以一种特殊的方法,变成流通股,从而改变原来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的状况。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对投资者承诺的目的,一方面是告诉投资者公司有实力来稳定未来的股价,希望投资者投赞成票;另一方面则给投资者一定的信心,即让其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主要有分红、业绩、股价、限售、注入资产及对价追送等等形式,上市公司违背股改承诺,不仅仅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所以,上市公司为实现股改业绩承诺,一些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使得利润剧增,从而全年达标。还有一些公司依靠递延所得税,使少数股东权益完成股改承诺。另有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改后某个年份的业绩未能达到股改方案中承诺的目标,控股股东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利得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权益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另一部分则通过“资本公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作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会计部函[2009]60号文件要求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非“营业外收入”科目。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有利于揭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但断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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