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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扣除限额。在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
·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关键词: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三点:
一是保险公司存在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或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两种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三是财税〔2009〕48号对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的保费收入、业务收入、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无保证收益乃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等都做出了明确解释,与平时核算不一致的应该进行调整。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赔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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