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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以外的对外投资应根据投资协议价借记“对外投资”,贷记相关科目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该用于投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协议价格存在差额,则据此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根据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例1]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进行投资,该材料账面价值400万元,合同协议价款500万元(含税),则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对外投资 500
贷:材料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1+17%)]*17% 72.65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00-400-72.65)27.35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00
对此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第一,未明确说明协议价格是否已含增值税,那么协议价格就应有含税与不含税两种可能。由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借记“对外投资”科目。
第二,调整明细账的分录不应按材料的账面价值来确认,由上例可知,“对外投资”余额500万元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余额427.35万元(400+27.35)不相等,这是由于计交的增值税计入“对外投资”账户却并未计人“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使得“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无法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另外,因为交易双方考虑次投资的价值时已考虑计交的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确认的投资基金应为账面价值与增值税的合计数。这样才能使“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金额。
经过改进的会计处理如下:
承上例:
将第二个分录更改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27.35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400+27.35] 427.35
若上例中协议价款500万为未含税价格,则处理分录如下:
借:对外投资 [500*(1+17%)] 585
贷:材料 4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17%)85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85-400-85) 1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85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00+85]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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