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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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