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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所有央企将引入EVA(经济附加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央企负责人薪酬、任免直接挂钩。这意味着央企迎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EVA风暴。
EVA考核推翻了传统的会计核算的利润,认为不仅债权资本是有成本的,公司的权益资本也是有成本的,只有企业创造的营业利润超过总的资本成本,企业才算是真正盈利的。在推行EVA考核制度之前,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而财务指标又以利润等绝对量指标为主,这导致很多企业盲目扩大规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此次国资委引入EVA的考核制度将有助于央企回归主业,注重投资效率、调整企业产业结构,从而有利于全国的经济、产业结构优化,这让我们期待着EVA带来一派繁荣发展的图画。
然而,在对EVA到来拍手称赞的同时,我们有这样一个疑问,是否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引入EVA,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同一套EVA的考核标准?如果将一套完全不适合的考核制度硬性安插到一个企业中,就如同穿蹩脚的鞋,会令企业在前行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在试行此次考核办法之前,国资委已经开始鼓励央企实行EVA试点,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自愿实施EVA试点的央企户数分别达到87户、93户、100户,占央企总数的70%以上。然而EVA实施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存在多数企业对EVA的认识不足、EVA的实施太过复杂、资本成本率不好确定等问题。
那么哪些企业不适合考核EVA?
一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由于行业的性质,这类型的企业并不适合运用EVA。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很难确定其资产,如果把贷款总额作为使用资产会高估资本成本;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通过改变资本结构、业务选择来改变资本成本,在不同时期,资本成本是最不稳定的变量。从EVA计算的角度,这类企业由于指标很难确定,应采用适合本行业特点的考核方法。
二是新成立公司。使用EVA指标的公司必须是一家持续经营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处于发展阶段,引入EVA会造成新成立企业利润的较大波动,此外新成立企业在创立初期还无法为市场带来新产品,EVA的指标计算可能使新成立的公司看似成长力、盈利性不高,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引入EVA的成本是很高的,需要企业在人力、财力、技术等方面都达到很高的水平,规模较小的公司往往在这些方面很薄弱,如果强行实行EVA考核,可能会使企业收益不大。根据成本收益的原则,这类企业不应采用这一成本 较高的方法。
四是周期性企业。周期性企业由于利润波动太大,会引起EVA数值扭曲,对于这类企业,通过与竞争对手比较来分析公司更为恰当。
五是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EVA考核注重投资效益,具有短期性。央企的特殊身份决定其不仅是以盈利为重,还具有社会责任。如果仅以EVA作为央企的考核指标,在很大程度上会使管理者将精力放在创造企业价值上,而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EVA所不能解决的,必须引入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指标。
因此,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实施EVA,强行考核EVA,可能会带来事倍功半的效果,央企实施EVA,不应“一刀切”,而应该走“多条路”。一方面要对EVA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如确定适用的行业范围、企业规模等。一些如上述不适合采用EVA的企业,应该选择更适合该企业的业绩评价方法,例如对于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应采用考核其社会责任的指标,金融机构等行业可采用行业比较、标杆比较等方法。
另一方面要出台计算EVA的细则。由于行业、企业的性质不同,其在计算EVA时对会计项目的调整、资本总额和资本成本率的确定都有不同,计算EVA不可采用一个标准的公式,应该根据具体行业的性质,确定其对会计准则的调整项目以及资本成本率,这就要呼吁未来有更详细的行业EVA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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