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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2009-11-4 11:56  【 】【打印】【我要纠错

  消费税是对税法所列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以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或产品数量为计算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品的售价为12 000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为8 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12 000×17%=2 040(元)

  应交的消费税:12 000×10%=1 200(元)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应收账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计提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200

  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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