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等。
注意,在原准则下,企业在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时,与实现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一些税费的支出,一般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增值税除外),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新准则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核算范围扩大了,与实现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一些税费的支出,可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例」甲公司将一批生产用的原材料让售给乙公司,专用发票列明材料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共计11 7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 2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材料已经发出,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 12 9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例」甲企业是以制造企业,2007年4月5日,甲企业将其一台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乙企业,一次性收取出租费50 000,出租期限为1个月,款项已存入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500
「例」甲公司原租给乙工厂的一批包装物,到期不能收回,该批包装物押金8 000元,应收而未收的租金200元、增值税额34元,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为7 766元(8 000-200-34),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1 128元(7 766÷1.17×17%)。
没收押金,抵扣应收而未收的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乙工厂 8 000
贷:其他应收款——乙工厂 234
其他业务收入 6 6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8
「例」2007年末,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0 000元,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贷:本年利润 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