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净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2)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2 利润分配的核算
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 ——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例」2007年12月末,某股份企业的“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余额为800 000元。按照10%的计提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按8%的比率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为 200 000元,分配给股东股票股利200 000元。剩余利润未作分配。账务处理为:
“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时:
借:本年利润 8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 000
计提法定公积金时:
法定盈余公积金=800 000×10%=80 000(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 000
计提任意公积金时:
任意盈余公积金=800 000×8%=64 000(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64 000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64 000
分配给股东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200 000
贷:应付股利 200 000
分配给股东股票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200 000
贷:股本 200 000
最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余额为256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