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断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时,除了新准则中所规定的情形外,股权关系不是判断合并的先决条件,不必设最低持股比例,应重视控制的判断条件而非持股比例。
2、对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认为对其不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为避免操纵,应纳入合并范围。
3、母公司虽然对其子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已将此子公司委托给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由其他企业承包,这类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分情况具体处理:
(1)委托方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委托性质、控制与否、期限长短、获利方式、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等。不符合控制条件的不合并,否则应当合并。
(2)受托方的处理:考虑控制与获利方式。有股权的应当合并,无股权的则无需合并;同时考虑风险报酬的转移。
4、当母公司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委托给管理层行使或者放弃行使控制权时,是否可以认为母公司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分情况处理:已丧失控制权的,无法控制子公司的财务与经营决策;未丧失控制权的,委托或放弃不等于无力行使。
5、当存在多层控股结构时,该结构中的所有母公司都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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